2022年淄博经开区公开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401人)
为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办字〔2022〕1号文件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淄经开管办字〔2022〕2号)文件规定,经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40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
二、招聘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2022年淄博经开区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薪酬待遇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每个公益岗位按照1万元/年标准,按月发放。为在岗人员统一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 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2022年淄博经开区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表》(附件2,另附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
(2)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依据区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最新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信息库进行查询,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报名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农村残疾人,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报名人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本人有效期之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农村大龄人员,指年龄在45—65周岁之间的人员,报名人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及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报名时间: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5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3. 报名地点:各村村委会。
4. 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5. 资格审查:各村对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后报各镇人社所进
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6日
(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工作由各镇统筹安排,各镇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反馈各村,各村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并将《民主评议报告》报各镇。
(三)公示
招聘结束后,各镇组织各村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其所在村居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审核备案
拟聘用人选确定并公示后由各村将《公示报告》报各镇,各镇出具《xx镇关于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有关情况的说明》和《xx乡村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表》报区人社局。
(五)聘用管理
1.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镇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第三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督促退出: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自愿退出岗位的;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负责清退: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本人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他人顶替上岗的;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重复报名者取消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招聘相关信息在“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五)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网站发布的最新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测评及聘用的,责任自负。
七、疫情防控要求
在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本公告由淄博经开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南定镇0533-6076776
傅家镇0533-2908727
沣水镇0533-2082896
监督举报电话:0533-7870205
原标题:2022年淄博经开区公开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zbjkq.gov.cn/art/2022/3/10/art_9973_2264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