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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新修改

聊城中公教育 2022-02-23 17:00:02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已发布,笔试延后至3月20日举行。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特整理了山东事业单位备考资料。今天为大家分享:2022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新修改。

2021年年初,《民法典》正式落实实行,其中涉及到许多重要的制度修改,我们今天就将着眼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修改,在明确一般考点的基础上,对制度的新增部分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常规考点

1.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一问题,根据各国立法不同,可以总体划分为三种态度。有些国家认为,女性在受孕之日起胎儿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类国家对妇女的堕胎行为往往有较为严苛的要求,堕胎即故意杀人,此类被称为“完全保护”。与完全保护相反,也有国家认为胎儿只有出生后才可以被当做人来看待,被称为“完全不保护”。——中国则取两种理论中间的观点,认为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原则上不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除非涉及到继承、受赠之类关系到胎儿利益的情况。该理论被称为“折中主义”。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又新增加了侵权的情形。

折中主义的表述是事业单位较为常考的一类题目,常常以判断题的形式出现,表述“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显然该说法错误,只能将其描述为特殊情况下的“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一言以蔽之地表述为有无。

2.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遗产

胎儿是否可以接受赠予和继承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规考点,其分为三种情况,即活体、死体和旋即死亡,处理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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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此表格可知,针对胎儿的侵权依旧依照胎儿是否存活分为三种情况:1.胎儿分娩后为活体。此时母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同时胎儿也有自己独立的诉求,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只不过该权利应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2.胎儿分娩后为死体。该种情况胎儿无独立的请求权,仅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侵权或违约。3.胎儿分娩出时为活体,很快死亡。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胎儿死亡后,留下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可以被母亲继承现在法律仍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此问题不在考察的范围内。

三、常见题型

1.(单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始时间是:

A.胚胎孕育时起,成年时止

B.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始于怀孕终于出生

D.始于出生终于成年

【中公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本题答案为B。

2. (多选题)小张和小王是一对新婚夫妇,小王怀孕后,小张的父亲老张将一块祖传玉石赠与小王腹中的胎儿,并实际将玉石交付给小张和小王夫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B. 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这个婴儿

C. 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D. 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仍归老张

【中公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AB项,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赠与成立,该玉石即归这个婴儿。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CD项,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即死亡,该玉石为婴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小张和小王继承。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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