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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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不服对象 | 治理对象 | ||
一般 规定 |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专治各种不服) |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
特殊 规定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 对加处罚款不服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考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当纳税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
A.税务机关上一级B.行政机关上一级C.共同上一级的行政机关D.共同上一级的税务机关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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