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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无因管理

聊城中公教育 2020-04-14 10:37:07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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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丰富多彩,千变万化。但公平正义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民事活动的始终而毫不动摇。在民事活动中,经常出现做好人、当雷锋的情况,可好人也可能因为做好事而吃亏,为了鼓励好人好事,民法设立了“无因管理”的制度,下面我们就一起详细学习该部分知识点。

一、无因管理的含义及构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客观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有三: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即“无因”。例如子女赡养父母、保姆照看小孩等有义务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

2、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即主观上为了他人着想。如果主观上为了自己,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如拾得他人遗失物而占为己有则不属于无因管理,而属于侵占他人财物。

3、客观上自愿管理他人的事务。如果帮助他人仅停留在主观层面,而没有客观的实际行动,则不属于无因管理。例如邻居家小孩生病,为小孩康复而求神拜佛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的付出和被管理的收益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即: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三、无因管理的特别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是典型的“好人法”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好人免于做好事而受损,但做好事也需要掌握限度,只能是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去进行管理他人事务。

1、无因管理不能主张劳务报酬;

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管理不当需承担责任。

例题分析:

(多选)1、邻居家里突发火灾,小孩呼喊求救,情况危机,张某闻声而动,因不得进入、只好用斧头破门而入。将小孩救出后,打车送小孩去医院,共垫付5000元。张某救人过程中自身西装被火烧毁。下列关于本案例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救人所得报酬

B.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被烧毁的西装这一损失

C.张某有权向邻居主张因救人而先行垫付的5000元

D.邻居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房门的损失

1.【答案】BC。解析:A项,无因管理不能主张劳务报酬,否则动机不纯,错误;B项,因救人而被烧毁的西装属于因管理他人事务所遭受的损失,可以主张,正确;C项,先行垫付的5000元属于因管理他人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主张,正确;D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为救人而破门而入可以不用赔付,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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