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东教师资格笔试:教育法律救济
一、考情分析
根据近三年教师资格综合素质考题分析,教育法律救济在幼、小、中均有考查,其中小学连续三年四次出题,集中在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主体、受理机关等方面,下面针对教育法律救济常考知识点进行了梳理,以备复习参考。
二、考点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通过法定途径请求有关机关获得法律权利的恢复和补救。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有四种,标示如下:
小贴士:
考生要注意区分几种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以及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适用于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申诉,被诉人一般为学校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教师校内申诉一般是学校通过设置申诉机构对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进行校内处理,具体制度由学校制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审核,被诉人一般为校内有关人员或部门;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则是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考点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小练习
1.教师陈某因上课迟到,学校按照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罚款处理,陈某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被申诉人应为( )
A.校长
B.学校
C.学校有关部门
D.当地教育局
2.小学教师秦某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了其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其申诉的机关为( )
A.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B.同级纪检部门
C.同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案:
1.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申诉人是陈某,被申诉人是学校。
2.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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